侵犯个人信息红线不能碰!大行员工非法获取并贩卖大量用户信息,获利27万余元获刑后被终身禁业

消费者的核心权益之一,毫无疑问是隐私权。为什么很多人总是疑惑总会接到来自诈骗分子的精准轰炸,对方甚至能够准确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住址等信息?其中缘由,这则最新案例可以窥见一二。

7月23日,天津金融监管局挂出公告,对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终身禁业处罚决定书的3名大行员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其中,即包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客户经理的李忠志。


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这张罚单背后的内情并不简单。权威文书显示,80后建行员工李忠志,依托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27万余元,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获刑两年。

建行员工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用户信息,获利共计27万余元

据权威文书披露,李忠志,男,1981年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东支行职工。2016年7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022年10月上传的相关文书显示,检方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李忠志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国建设银行工作期间,利用自己银行职员的身份便利,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号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公诉机关认为,李忠志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公开信息来看,李忠志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系警方侦查其他案件时顺手进行调查,最终牵连至这名建行员工。法院方面也指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办理徐某、蒙某等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李忠志贩卖大量公民信息和银行信息,且李忠志与徐某、蒙某犯罪案关联,遂于2016年7月将李忠志抓获归案。

记者注意到,依据有关方面查明,尽管李忠志隐藏在幕后非法查询建行大量客户信息并且对外出售,但所获并不算丰厚。

据悉,从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27日,李忠志专门为信息交易使用的账号为20×××,姓名为谭某,绑定手机号171开头的支付宝账号和账号为20×××,姓名为张某,绑定手机号138开头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收到转账人民币261104.11元和人民币24950元,共计人民币275704.11元。

当事银行员工还涉及出售企业信息 一审获刑两年

在法院审理环节,李忠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表示认罪,但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其2个涉案支付宝账户内的转账收入里大部分是出售企业信息获利所得及替别人代收的钱款。

李忠志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李忠志出售的信息中并非全部是公民个人信息,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信息。

最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忠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忠志自愿认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95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具体判决如下:李忠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监管案例也涉及银行员工违法查询客户信息 还有监管局出台文件

今日,据记者查询发现,在近期监管部门公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也有案例点名银行员工违法查询客户信息并出售的表述。

比如,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7:非法获取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显示,某商业银行员工通过虚构业务办理需求,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累计出售个人征信报告900余份,非法获利2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利用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查询大量客户理赔信息,涉及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还有案例显示,2022年,人民银行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存在个别员工涉嫌非法贩卖金融消费者账户信息的情形后,迅速对涉事银行启动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未严格有效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导致涉案员工得以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授权审批且没有合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主要业务系统私自查询、记录客户个人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对外贩卖。

此外,从地方监管局层面来看,对于银行员工违法查询客户信息的行为也有相关动作。比如,去年7月,原福建银监局此前印发《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员工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十五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严禁违规查询、盗取、泄露、买卖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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